雨湖区人民法院两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十大典型
2024-01-18 09:54:16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 编辑:易阳思 | 作者:李丹洁          浏览量:5766

1月1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妇女联合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省法院“情暖三湘”民生司法保障行动进展和情况,并发布涉民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两起案例入选
73岁卖菜奶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食其力仍可获赔误工费——刘某诉王某、湖南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不慎与同向右侧驾驶三轮车的卖菜奶奶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往右避让其他车辆时,对右侧车辆动态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系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73岁的刘某肩轴损伤,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应不予支持。庭审中,刘某陈述其租赁他人菜地种菜和卖菜维持生计,申请了两名共同卖菜的人员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微信交易记录、卖菜记账本、照片及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本案中,刘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一系列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误工费。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若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支持超过退休年龄,但仍自食其力的老年人误工费,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向公众传递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新业态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劳动管理的,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湖南某互联网公司与市人社局、张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入职湖南某互联网公司,2021年9月,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离职,张某就职期间主要从事该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工作。该互联网公司给每个骑手配备了1个箱子,2套秋冬装衣服,上面印有某外卖平台标志。公司对张某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并对张某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持续性均有严格规定,张某没有改变各单派送外卖交易价格的权利。张某每月均能从该工作中获得4000至6000元不等的收入,并为其主要生活来源。2021年9月,某互联网公司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张某为雇员在某财产保险股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投保的前提是被投保人与投保人某互联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年满十六周岁。2021年9月,张某在某互联网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时,因逆向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另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3月,张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某互联网公司和张某进行了送达。某互联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劳动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生效要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的也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主要从事某互联网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工作,每月收入为张某的主要生活来源。该公司亦以自己为投保人,张某为雇员在保险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投保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某互联网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质,张某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派送外卖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该公司对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张某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没有自主决定权,也没有改变各单派送外卖交易价格的权利。因此,该互联网公司对张某已经实际用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情形,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行政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且在行使工伤认定职权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某互联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配送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如何维护好其劳动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对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且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亦受外包企业管理控制,使他们按照一定模式和标准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平台公司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的处理对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促使其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注重审查平台的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以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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